俄国著名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巨著《安娜.卡列尼娜》开篇的第一句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将这句话套用在国家征收上,我认为合法的征收是合理而有序的,违规的征收却各有各的违法点。我们今天来了解下,关于土地征收有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被征收人。
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行政部门,而不可能是企业或者是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收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各地相关政策也较完善,各位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及时查看相关政策,及时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解答及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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