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出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启动后,棚户区改造在全国火热开展。一些地方响应号召,为了改善广大棚户区住户的生活水平,进行棚户区改造。而有些地方却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其他的商业开发。那么,国家棚户区的定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下。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这是对棚户区进行的事实描述。主要包括城中村、厂中村等,总体上都是在城市中尚未开发建设的地区。它属于城市自身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其特点:环境脏乱差,周围各类机构少,市政基础设施不足,危旧平房集中,居民总体收入偏低,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等。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基础设施不健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及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从2008年开始,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了棚户区改造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行,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安置棚户区中的居民,怎样才能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目的和初衷?
首先,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棚户区改造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靠近市区,因此实践中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即可以参考周边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其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当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或者不合法的棚改,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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