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是城市自身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其特点:环境脏乱差,周围各类机构少,市政基础设施不足,危旧平房集中,居民总体收入偏低,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等。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基础设施不健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今天我们来了解下,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补偿的?
对棚户区改造,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应降低被征收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棚户区改造中,对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其补偿方式,通常为:
(一)货币补偿:
常是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对最终的折算价格有影响)。
实务中,在对棚户区中,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征收时的补偿,因其,一般多是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若完全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会大大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所以,原则上应参照,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但应对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予以扣除。
(二)产权置换:
按比例进行置换,国家规定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按照1:1进行房屋安置,需注意,其前提条件是,同等地段、房屋新旧程度相同。
采用此种补偿方式的,其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产权置换。
(三)其他的搬迁奖励。
二、法律基础:
(一)在《物权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中,第十二条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被拆迁人有相关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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