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大家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那么,经济适用房遇到拆迁了会怎么补偿?
现实中,许多人区分不清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在有些地方更对拆迁安置房设置了限制交易期,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其实二者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对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作了明确区分:“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
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小编之前已撰文论述过,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而转让,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拆迁安置房,其买卖既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不应设置五年限制交易期,因而,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即便地方政府设置了五年限制交易期,在限制交易期内转让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大家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给到你们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