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一般都在城乡结合部,居住条件较差,这是这种情况,各地加大力度进行棚户区改造。我们来了解下,农村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由此可见,补偿安置方案主要规定两件事,一是各项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二是与确定补偿标准相关的客观情况。
征地有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农村住宅房屋也同样会有补偿安置方案,二者在具体项目上自然有所不同,但其特征内容却是一致的。
【对方案不服,怎么办?】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了两种重要的救济途径:一是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二是申请协调、裁决。
对于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大多数项目中,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再提意见就已经晚了。事实上,在征地项目依法报批前,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随着征地告知书一并公布。此时被征地农民就需要及时行使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旦征地依法报批,在实施阶段再提意见往往难以奏效,原因在于报批前一般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都会出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放弃听证声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会被“代表”。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协调—裁决”程序在实践中主要看各地方的规定。在一些地方,会根据每一农户的具体情况逐一下达“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写明救济途径是申请协调、裁决。此时被征地农民就可以按其指引依法维权,若对裁决结果不服还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裁决程序时,要将重点放在审查方案对土地、房屋面积、权属、用途、建造年代、建筑材质、是否有证及其无证的原因、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否及时更新等方面上,审查原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类似。
被拆迁人对改造方案不满意的,建议通过了解周边情况,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帮助来获取自己应得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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