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很多被征收农民都是一头雾水,再加上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以至于形成了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局面,不知道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本文将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广大被征收人进行详细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向有权机关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六项前期工作。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应对土地现状、地类、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成果。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应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全面评估,采用召开座谈会、社会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充分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科学论证、准确研判,形成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意见。
3、征前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要求等。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30日。
4、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该规定中的“多数”,法律未给予明确,一般应理解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以上。听证会程序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5、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相关证书进行登记。没有相关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6、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因此时县级政府尚未申请征收土地,该协议应为预征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拟征地目的和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并明确同意征收土地的意思表示。个别(具体执行标准有待明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这些步骤都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有的,征地时凡是缺少的都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依靠法律武器维权,及时请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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