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赵先生在河南驻马店市某村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并建房。2017年9月26日,征收方作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赵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就征收补偿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2018年8月4日,征收方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拆除房屋之前,征收方对赵先生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和室内物品进行了录像。2018年8月10日,赵先生与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在未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还签下承诺书、保证书,承诺其已收到补偿款并保证当天搬空房屋。
在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其拆除房屋是经赵先生同意,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赵先生所签订的保证书内容“保证当天搬空房屋”足以证明拆除行为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征收方还提交了其拆除过程中的视频录像,证明其未损毁屋内物品。
由于赵先生在多个关键程序上都有签字,使其维权陷入了不利的局面当中。律师帮助其找到了征收方8月4日拆除涉案房屋的政务报道新闻,并向法院提交。
法院认为,根据赵先生提交的8月4日新闻报道,可以认定征收方在与赵先生未达成补偿协议和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4日就拆除了赵先生房屋的行为,此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征收方赔偿赵先生室内物品损失。
在这里,律师提醒: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环节,有时,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拆迁方会给被拆迁方开出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获得被拆迁方的信任和配合。
在签字后,拆迁方会找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标准,继而不履行当初口头允诺的条件。所以被拆迁方要明确一件事就是任何承诺必须要落实到纸面上,并确保有双方的签字,口头承诺因为没有保障措施很容易变成空话。
另外协议一定要双方备份,不要给对方更改的时间和机会。有时,拆迁方以盖章为由,将被拆迁方签好字的合同带走,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还,待协议交回被拆迁方手上时,合同条款可能跟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很可能已经拆迁方修改。
补偿协议其中的陷阱千变万化,为避免日后受到损失,一定要逐条审核条款,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以免造成损失,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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