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针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明确了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在立法模式中可以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正是采取了正面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情形一一列举出来,政府不能适用列举之外的情形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可以被征收的范围被列举出来,这有助于预防和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就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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