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违”案件中,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强拆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现在很多地方将行政执法权集中在城管部门之后,由城管部门独立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有的地方也叫作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并在作出后迳行强拆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对于城管这种独立作出整改通知书且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强拆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法律并未赋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
现在很多地方出台了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虽赋予了城管部门代行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大多数地方在该类规范性文件中并未赋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仍由规划管理部门保留,一般情况下,城管部门不得代为行使,除非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较为明确。此外,就一般理解而言,违法建筑认定权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处罚,因此赋予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并不代表同时赋予了其行政确认权;在此情形下,城管部门在作出限期改正通知等文件中如果涉及对建筑物违建的认定,则有可能涉嫌超越职权、事实不清等问题。
二、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原则上,城管部门依据其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如果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则很明显涉嫌程序违法。
因此,城管“拆违”的程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主体权属是否完整、执法程序是否完备,而且各地的情况及表现也各有不同,当事人在拆迁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则应当及时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最好在房屋遭遇强拆前寻求律师帮助,最大限度保全房屋,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即使遭遇强拆,也能够在日后的赔偿诉讼中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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