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每个城市都呈现出焕然一新的面貌,这完好的城市面貌离不开老百姓的成全,在土地征收拆迁这一块,百姓的配合,才能让政府,开发商顺利的进行整改,同时也说明了城市发展迅速,以及现代技术的高超。城市在不断的发展,土地征收拆迁项目也不会间断,国家仍需征收大量的土地进行拆迁,但是在这个拆迁过程中,总会因为一些不合理的条约引起被拆迁户的不满意,导致了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
对于老百姓来说,土地是其生存之道,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当被拆迁户遇到不合理的拆迁条约时,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律师进行了深度解读,以便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能及时找专业律师维权,讨回公道!
首先,在拟定征地补偿标准之前应该征求被征地百姓的意见,可谓以人为本。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了解以上各项规定,大家也能清楚的知道,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大家在面对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应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如果被征地农民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也有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协调、复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当中,对此也有进一步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当面对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时,应该紧紧握住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征地方面的案件还需委托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此领域的律师能更全面的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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