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很多人对土体征收补偿的额跳进不了解,本文作一梳理分析。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军事用地是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军事用地范围应限制在军事设施用地范围内,家属住宅等与军事无关的非军事设施,不属于该类情形。外交在我国立法中无明确定义,按照通行惯例及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的用地。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基础设施指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直接投资或直接实施的项目属于这类没有争议,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以及政府立项由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是否包括在该类里面尚无明确,需要立法进一步作出界定。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公共事业是为满足社会需要,直接或间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活动。公共事业大多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介入公共服务领域,如民办教育、社会体育、私营医院、营利的养老院等,这些项目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可以征地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当前,我国进入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为提高居住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政府组织对这些人群予以搬迁,其搬迁安置房屋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文件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是建设廉租住房,三是建设经营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成片开发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开发的区域,一般应针对基础设施落后、危房集中、有开发必要的区域实施规模化开发。因该类情形涉及面大,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因此本条要求该类情形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程序上作了限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成片开发征收土地,除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该条主要是考虑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前几类情形难以概括所有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也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说明的是,按本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征收。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类文件无权确定公共利益可以征地的情形。
综上所述,政府并不是可以随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如果遇到违法征收徒弟的现象,被征收人一定要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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