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以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来说,实践中,有的征收方连选择意见都不征求。那么实践中,允许被征收人选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1、评估方式的选择
首先拆迁补偿的评估一般需要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等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
2、补偿方式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由此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实践中不少拆迁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实践中,若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切不可自怨自艾,在征收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上,无论选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是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也不失为被征收人的一个选择。
3、救济方式的选择
若被拆迁人对征收过程当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行政行为我们的救济途径也是可以选择的。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征收补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应该积极地行使权利,为自己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
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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