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税学院 作者
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落地、启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改革,大力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对包括个人股权转让、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等全面进行规范,针对征管薄弱的境外,2018年9月将首次与国外100个国家(地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再无绝对安全之地,私人财富快速走向透明化,涉税事项法律风险愈加突出。
中国GDP跃居全球第二后,富人数量也已经急剧攀升至全球第二,且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
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士”,带来的是巨大的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各大银行纷纷成立私人银行,各种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客户签署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受托为高净值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和规划。
但是,相比较于欧美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私人财富管理服务行业还刚刚起步,加之国内物权法、信托法等制度障碍,市场发育还远远没有成熟,更多的是只是披着“私人财富管理”的外衣而已,本质上还未摆脱传统的投资公司,在法律、财务、国际投资等方面不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考虑到私人财富管理的核心诉求是财富的增值与安全,以及国内物权、信托等制度障碍短期内无法克服,华税学院认为,私人财富管理机构应格外关注客户的税务事项的安排和统筹:(一)开展合法税务筹划,合理降低国内外税负;(二)控制相关投资交易中的涉税法律风险。
比如,2018年9月我国将首次与国外100个国家(地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私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协助客户全面优化税务事项处理:
1、选择好海外账户注册地
虽然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在通过国内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终全部执行CRS的国家(地区),注册地也存在广阔的筹划空间。
2、要重视“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划
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的个人,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个人或企业可以根据各国税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作出规划。
3、投资过程处处需要税务筹划
在全面执行CRS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需要充分关注投资架构和方式。比如对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则差异很大,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司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税收弹性空间。在资产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积极引入信托架构,以实现金融账户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进行转让定价也是跨国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第35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强调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加之“税收黑名单”、税收征管法“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的建立,我国私人财富正快步迈向“透明化时代”,涉税事项的处理将会越来越重要,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严重的行政、刑事风险。
华税学院建议,私人银行、私人财富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应着力提升自身涉税专业服务能力,全面协助客户优化税务事项,合法、合理节税,实现客户财富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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