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那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一)转让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转让方式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三)两种转让方式分别适用的范围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四)需提供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地上建筑物未建成的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情况证明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测量的宗地图;
7、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8、企事业单位除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需提交企业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人社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先由企业监管部门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分别报请市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股份制、三资企业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9、涉及协助法院执行、拍卖的,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拍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满足几个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3、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
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1、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2、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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