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明确为区片综合地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让综合地价更为公平、透明。另外,新法还对地上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出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新的补偿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3、彻底改变了过去以年产值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提出了要求。区片综合地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标准衔接措施等。
4、新增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问题,在原有工作实践中一直作为附着物考虑,没有专门规定。新《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可以看出,新《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对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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