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相关政策法律都不是很了解,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不少人都会问到国家对拆迁的政策法律,其实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部法律对征地拆迁作了明确规定,本文选取重要法律条文规定,希望大家能牢牢记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国家对拆迁的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记住这些条文,但也不能因了解了这些条文就能和征收部门死磕到底,一旦发现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一定要立即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维权,只有这样,才能拿到满意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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