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拆迁,常常会有被拆迁人遭遇不公平对待,要么就是拆迁补偿上处处被克扣,补偿不合理以至于越拆越穷,要么就是房屋被违法暴力强拆,重大财产直接受损,甚至还落得居无定所的不良局面等等。对此,必须要提醒到大家的是,征收拆迁涉及很多法律程序,征收方在推进有关工作时要严格依法,不能凭自身意志,为所欲为,进而侵犯百姓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其中很多法律条文是对征收方的行为形成约束与规范的,征收方一旦与违背便涉嫌违法,对这些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必须要有所了解。
一、 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条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才是合法的征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去推进征收项目,这实质上也就是在为老百姓谋福利。然而实践中,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进行商业开发的征收也不在少数,这其实就是部分征收方想要谋取私利,那么任何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被征收人都应当并且有权拒绝。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审查拆迁的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公告
《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对此,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的是“无公告,不征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征收行为通常就是违法的。在没有依法下发这些文件的情况下,就补偿安置问题的一切协商、沟通,被征收人有权直接予以拒绝!
三、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三点,一是房屋价值的确定,需要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二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厂房等经营性用房来说,是补偿权益中十分重大的一部分,可以称之为是“大头”,被征收人要注意当中存在的陷阱,注意争取,切不可轻易放弃这部分补偿。三是接受拆迁奖励,必须要以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前提。实践中,拆迁方设置“限时阶梯式奖励”,只允许规定时间内搬迁或签约的拆迁户获取,越早越高。这种有门槛的奖励,是扭曲了法律规定中“奖励”的本意的,是变味的。拆迁方这么做,无非就是想诱使被拆迁人快速签约、快速搬迁,而最终目的是想让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合理补偿。
四、允许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反对征收方直接指定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评估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只有评估机构公正、客观、不受干预的开展评估工作才能带来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关于如何选定评估机构,法律直接作出了规定: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的,而无论如何征收方都无权私自指定征收评估机构。但实践中,常常存在征收评估机构完全由征收方主导控制的情况,使得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市场。对此被征收人应当要明白,不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来的不合理的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补偿明显偏低的评估报告,是不能够作为补偿的最终依据,大家必须积极维权。
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征补条例》第25条是关于“补偿协议”的规定,它提出征收双方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时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
显然,拆迁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一种保障,这就要求大家一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与空白协议。同时,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不能随意签,因为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可导致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所以对于补偿协议,大家必须仔细斟酌各项条款,必须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只要对补偿安置存在不满,就不要轻易签字。
六、 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允许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在补偿方式上,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虽然法定的安置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但各地却经常存在不完全依法落实的情况,常常就是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硬性要求只能这么选,或者将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设置得极为不合理,使得被征收人看似有得选,实则没得选。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被拆迁人不接受的应该要及时维权,积极协商或者积极走法律程序,以争取合理的补偿数额与满意的方式。
进入征收实践,征收方应严格、准确地落实法定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法定的选择权,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的选择补偿方式,比如那些房屋面积较小、经济比较困难、属于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允许甚至是当优先提供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而不是简单的“给钱了事”。
七、 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搬迁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律提出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征收方应当在履行好了安置补偿义务、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如果征收方不按照该原则,执意“先拆后补”,这必然涉嫌违法。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以提出“先搬迁再谈补偿”的要求,被征收人应当警惕其不法目的,征收方往往就是为了快速完成征收任务,或者先拆房使得被征收人处于谈判的不利地位。总之,搬迁之后再补偿,那么最终很多方面的补偿要求都可能无法得到实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八、 不能使用暴力或断水断电来强迫搬迁
《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任何形式(包括暴力或软暴力)的逼迁逼签行为,都是违法的。
实践中,当被拆迁人不满意补偿拒不签字时,有的征收方会选择知法犯法的逼迁。对此,有的被拆迁人会选择忍一忍,轻易妥协,放弃继续争取的权利,可是这只会让已经违法了的拆迁方气焰更为嚣张。脾气比较暴躁的被拆迁人可能会选择以暴制暴。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了气,但是有可能会给自己招来更多的麻烦。
对于一般的违法逼迁手段,及时拨打110报警是最有效的应对方式。面对违法逼拆,被拆迁人应该还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收集各种有利于维权的证据。还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违法查处等方式找寻征收项目的违法点,让整个博弈回到谈判桌前。必须要还需依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往往能对违法拆迁起到显著的遏制与反击效果。
九、 拆迁方无权直接强拆房屋,必须要向法院申请
不论是何项目,强拆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而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合法建筑的强拆需按照司法强拆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过法院准予执行之后,才能进行强拆。针对合法强拆行政机关直接进行行政强拆,这必然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起诉维权,争取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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