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送来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限期某月某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的,将要强制拆除,相信实践中不少老百姓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这份决定书表明了自己的房子被认定成了违建,如果是确确实实的违建,那么就要依法处罚,通常没有情面可见。但是很多人并不认可这样的决定,并不认为自己的房子是违建,而且这个房子对于个人来说就相当于是大半辈子的积蓄,肯定是不甘愿自行拆除的,也不想被强制拆除。那面对突如其来的、莫名其妙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老百姓究竟该怎么办呢?
这时大家肯定是要及时行使权利的,及时的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文书。关于房屋纠纷,不管大家收到什么公告或决定,一般都会有救济途径,如果大家有异议法律是会给予你权利与时间去进行申辩的。因此说,大家一定要把握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撤销相关决定,如果大家放弃了救济权利,通知文书也就自动生效了,这时大家就算有再多的道理,法律也帮不了您。
在法律维权期间,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涉嫌违建的房屋进行强拆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对违章建筑等处理时,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不复议、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只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任何维权的作为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说当事人提起了复议或诉讼,在这个维权的期间还来进行强拆,这是涉嫌违法的。这样一种情况相信每个人都会愤怒,我们需要利用好对方这一条条违法行为,把握好时间给予沉重打击。
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当事人还没来得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进行救济,第二天或者过几天对方就带人来拆房的情况,这时又该怎么办呢?首先大家需要明确,这肯定是违法行为,是明显违反上述所讲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要明白就算咱们的房屋真的属于违建,对它进行处理也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行。其次,这种时候大家就不要再与对方多做无益的交谈了,并且再愤怒也不要冲动的暴力抵抗,此时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赶紧对强拆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及时摄影摄像以备后续提起诉讼之用。
最后是一个赔偿的问题,无论我们我们有没有提起相关救济,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就进行强拆的,这就是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事实上,很多时候“违建的认定与拆除”会出现在房屋征收当中。居住或经营使用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房屋要征收了,一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条件,谈不拢了,拆迁方就会以无证或证件不全、手续不全等理由将其房屋定性为违建。有的被拆迁人可能会面临这种情形,一方面有关部门下发一份认定违建的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另一方面征收补偿拿着补偿明显偏低的协议要求被拆迁人签字。这种情形,很明显就是拆迁方试图“以拆违促拆迁”。被拆迁人须知,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是涉嫌违法的,既不要自行拆除也不要签订补偿协议,请记住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唯一有效途径。
征收拆迁作为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让渡,本应使被拆迁人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享受到征收拆迁带来的红利。然而在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不仅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没有得到改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与住房条件要被剥夺,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而出现这种情况,最能够说明的就是征收拆迁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必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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