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常常会因为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矛盾,而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有人选择大打出手,更有人选择诉诸法律。事实上,在拆迁补偿方面,法律是给足了被拆迁人保障的,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字。在拆迁实践中,以下四点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
一、先拆迁后补偿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强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方只有履行好了补偿义务,才能依法要求被拆迁人搬迁,并且不允许出现“不补偿就强制搬迁”的情况。
然而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完成自己的不法目的,常常会提出“先搬迁后补偿”的要求,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绝对不利的。被拆迁人必须要坚定立场,在没有谈好补偿、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贸然搬迁,否则最后合理补偿很难得到实现。即便说已经签好了内容合理、形式规范的补偿协议,也不能将搬迁程序前置,而是要在拆迁方依法给足补偿款后再进行补偿。同时要知道,“逼迁”也是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的规定的,法律禁止拆迁方以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进行逼拆,因此遭遇逼迁被拆迁人不应轻易妥协,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适时予以法律的反击。
二、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
拆迁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这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的,是涉嫌违法的。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如果说地方不顾被拆迁人意愿强行安排,比如直接在补偿方案中硬性规定只有货币或安置房这一种补偿方式,对此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进一步协商要求自己的想要的补偿方式。还有的在作出补偿决定时直接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这同样没有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对此被拆迁人可以尽早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签空白协议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5条的规定,征收双方应当就补偿的各项事宜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订立后,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以高额奖励或其他补偿承诺鼓励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须知空白协议本身是涉嫌违法的,更是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因此,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且应当拒绝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说协议中存在空白项,那么拆迁方事后填上去的极有可能是与当初协商好的有重大差距的,拆迁方不愿意履行承诺,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去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补偿利益将遭受很大的损失。总之,空白协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能拒签就要拒签,不能拒签就必须留取证据证明自己签订的是空白协议。
关于补偿协议,一定要注意,补偿不合理不签字,不签空白协议,不信口头承诺,留存协议原件。
四、补偿款明显低于于现在的房价水平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拆迁方以政策为由来压低补偿的情况,但不能说谈政策、谈文件,就可以罔顾事实,就可以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并且地方政策是不能大于法律的,依法补偿才是正途。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房屋拆迁补偿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例如周围房价7000~8000元每平米,而拆迁方却仅仅补偿3000~4000元每平米,请注意这种情况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应当积极谈判协商或尽早通过诉讼手段来达成合理补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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