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各地征收实践,不难发现部分征收方总是想方设法的逃避补偿,通过“拆违促征收”、“偷拆误拆”、“软暴力逼拆”等违法方式,能不给就不给,能少给就少给,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因为 征收涉及的利益过大,这很容易使得双方在补偿上产生重大矛盾。然事实上,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其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先补偿,后搬迁”。法律规定的征收原则是任何征收方都不能违背的,这里要提醒大家,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本文就给大家讲讲“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原则。
过去的全国征收工作中,广泛存在这样一种不良情况,一些地方为追求征收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征收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这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而对许多被征收人来说,还没有拿到补偿房屋就被拆除,之后不得不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本身百姓就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牺牲了个人利益,征收部门在补偿和安置上的消极作为无疑会再次使百姓利益受损,这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为纠正过往实践中的错误作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于是“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便开始确立了。
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出现在征地征收的政策文件中,随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各地不断加强落实后,法律也不断的明确。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再有2020年1月1日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显然,现如今要进行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方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那么,如何才能算“先补偿、后搬迁”呢?前文中提到过,实践中存在很多“征收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因此,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总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要说是征收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与原则,那么就是涉嫌违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先搬迁后补偿”无法保证自身权益,如果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地签字,从而放弃自己“先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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