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不合理,这似乎是全国各地进行征收拆迁的一个通病。从立法层面来讲,实际上可以找出许多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规定。显然,立法者的本意其实是要让征地拆迁有利于民。然而,为什么好的法规和好的政策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的人拆迁之后反而落得居无定所、越拆越穷的局面,这无疑与征收方的不完全守法行为有关。事实上,既然法律有所规定,那么征收方在进行有关工作时就要严格依法,不能任凭自身意志去行事,更不能为所欲为进而侵犯百姓合法权益。
一、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切征收行为都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简言之,征收应当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个别组织的利益。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铁、省道等交通建设,修建学校、医院、菜市场、广场等公益项目。因此,任何目的不符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大前提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都是违法的,任何掺杂商业发展性质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都是违法的。实践中,被征收人要格外注意审查本次征收项目其本质上的“公益性”。
二、必须进行公示公告,无公告不征收
在没有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要求签安置协议,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征收方找准民众找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健全的弱点,违法实施征收行为。
虽然"公告"好像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但这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公示和公告。对于广大被拆迁人,没有公告程序就意味着知情权的丧失,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告,对方拒绝公布有关信息或者不能提供,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评估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针对被征收人作出了保障性规定。比如《征补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该条明确了被拆迁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
总之,评估这件事情有着严谨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守,不是征收方可以按照自身意志随意进行的,必须要依法评估,评估问题上的公正性不容破坏。
四、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接触过很多拆迁类案件,发现其中有不少征收方热衷于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比如以搬迁奖励鼓动被征收人先搬迁,其后再谈补偿。征收方这种作为,既是在罔顾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是在知法犯法。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应该要知道“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的重大权利,如果说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就要求搬迁甚至是非法进行强制搬迁,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补偿必须做到“越拆生活越好”的原则
前面已经说过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意味着拆迁其实是在牺牲百姓的个人利益来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没有道理要让百姓在生活水平上出现消极影响,征地拆迁应该是要让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美好的。
法律明确的规定,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最基本的补偿原则。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在征收之后应与原先的生活水平相当乃至是高于原先的生活水平,那么在补偿时就要注意,是否有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是否有以1:1为最低面积比例进行产权置换等等。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大家首先要明确:合法的房屋被征收之后,自己的生活水平会朝着好的方向走。如果说生活水平不升反而下降了不少,那么几乎可以得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结论。
六、拆迁方式必须合法,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拆
多次协商劝签无果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没有了耐心,极有可能会采用一些不太合适的手段去逼拆。对此,国家是明确的提出了禁止,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中均有所呈现。
任何逼迫拆迁的手段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因此遇到违法逼拆,被征收人不应该只是会害怕与妥协,而是要有意识的进行证据保全,依法依规、专业维权、理性维权。而如果征收方执意要违法逼拆,那么就要做好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准备。
七、进行强制执行必须经过法院裁定
谈判和补偿陷入僵局,拆迁方经常用"强制拆除"来威胁被征收人,“强拆”震慑之下,很多拆迁户被迫签了字。这里要给大家指出的是,强制拆除有严格的执行程序,而行政机关无有权力直接进行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强拆并不适用于征地拆迁领域,事实上行政强拆早已被取消,而目前想要进行强制执行必须经过法院的行政裁决,未经裁决不得强拆。所以面对强拆,大家一定要细心分析,如果说补偿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就直接来强拆,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大家要冷静的应对,并尽早咨询律师,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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