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接到评论留言:我家宅基地上的房子要拆迁,因为补偿方案不太合理,所以我就一直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和我说,再不签字就要逾期了,到时就什么补偿都没有了,我该怎么办?
相信实践中还有不少被拆迁朋友面临着同样的情况,有着同样的疑惑。那么,拆迁方称“再不签字就没有补偿了”,这种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即便征收双方没有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被征收人最终也是可以拿到合理补偿的。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该要依法作出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并且如果被征收人并不满意补偿决定,对补偿绝对不服的,还可以依法通过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去继续争取。
“不签字”绝对不是征收方不补偿的理由,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这么说,说不签字就无补偿或少补偿,仅仅只是为了刺激被征收人快速签约。因此,如果被征收人不满意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认为补偿不合理且想要维权的,那就一定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是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可导致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这时“自愿”签了字,基本就没有回旋余地了。而只要不签字,就还有很大的维权可能性,可以继续谈判、有关系的找关系或者请律师介入走法律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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