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征地拆迁时,如果说双方无法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而被拆迁人又一直不愿意忍让、妥协,拆迁部门可能就会口头上释放一些要强拆的信号,会对被拆迁人说“再不搬迁、不签字,就要强拆”之类的话。对于这种说法,有的被拆迁人不以为意,觉得说就是拆迁方在吓唬大家。而有的被拆迁人则深信其中,于是就会选择提早搬迁或者是在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此时其补偿权益显然是受损了的。那么,拆迁方说要强拆,是真的要强拆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联系征地拆迁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直接强拆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如果真的就这么直接强拆了,这是违法的。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只有司法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准予执行强拆之后,才能进行强拆。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下: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合法建筑进行征收其强拆需要按照司法强拆的程序进行,而司法强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法院执行。
法律是作出了很多程序上的规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知法犯法的大有人在。可能是出于降低拆迁成本、谋取自身利益或加速征收进程等因素的考虑,有的征收方并不会严格依法执行,而是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支付征收补偿、未经过法院裁定等程序不全甚至是无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非法暴力强拆,致使被征收人房屋被毁,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在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标准,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作出“强拆”威胁,这也许是真的,但是不经过法院裁定的行政强拆是绝对违法的。拆迁本应合法合理,但是面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别无选择,必须要积极地走司法途径维权。行政强拆的违法性是很明显的,因此针对违法强拆的维权其实并不难,法律支持被征收人的主张,合理公平的赔偿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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