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不满意补偿,经过必要的协商谈判后依旧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此时被拆迁人即便一直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拆迁方的补偿行为并不会就此停止,征收项目也将持续进行下去。根据法律规定,僵持不下的情况,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会列明给予被征收人的所有补偿安置、补助和奖励金等,它是一种对补偿协议的“决定化”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如下:
显然,《征收补偿决定》的现实意义是非常清楚的。如果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拆迁方将直接下达补偿决定,强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之后拆迁方可以以此决定为依据,在书面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完成征收工作。这也就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要试图当个“钉子户”,消极等待,等来的将会是最终的司法强拆。而此时,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征收补偿决定》决定意义重大,严重的影响到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必须严肃以待。那么从《征收补偿决定》的下发到司法强拆,中间是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救济权利的,大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对于《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满的,被征收人必须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存在违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它的完全合法需要依靠前面一系列程序的合法进行。因此如果认为补偿是不合理的,是明显低于法律标准,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那就不要放弃维权。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与《征收补偿决定》性质类似的文书叫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后可能更名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该名称源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份决定同样指向司法强拆,被拆迁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形式实现救济。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