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部分征收方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置被征收人利益于不顾,带来了拆迁领域严重的不公平,更导致了各种矛盾的产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一定要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注意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实践中,如果遇到以下5种情况一定违法!
一、没有下发公告,拒绝公开!
“无公告”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违法形式,通常会发生在农村地区。律师在多年的实践办案中常常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征收方没有公示征地批文,也不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就只是一些工作人员在这那谈政策,拿着一些没有公章、没有落款的文件,随意给个补偿标准。这其实就是征收方看准了民众法律知识缺乏和权利意识薄弱的缺点。
“公告“是法定的拆迁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未经公示不得推进征地拆迁。这种将老百姓知情权形同虚设的做法,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因此对于公示性的“红头文件”征收方却不公布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直接要求并且有权要求其出示,或者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总之,该公告的文件不公告,这说明征收行为并不合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二、绕过评估直接谈补偿!
要求绕过征收评估、不进行评估直接谈补偿,或在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征收方自行确定补偿标准,这些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及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司法救济权利,更不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房屋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的重大基础,征收方忽略评估而直接补偿,补偿结果怎么会公平?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说未经评估,那就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同时如果评估了,但认为评估价值不合理,则要及时地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对于征收部门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这是不能够作为补偿依据的。
关于评估,实践中还常常存在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时间点错误的问题。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实践中不少征收方会选择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前就开始评估,却在一年甚至是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此时房地产价格与评估时相差甚远,这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极为不公平。
三、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绝对不被法律允许的,然而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或者许诺其他好处,去诱使被征收人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这很多时候其实是拆迁方的一种欺骗手段,一旦签了空白协议,主动权可能就掌握在征收方手中了,当初承诺的补偿得到实现,而协议中的内容将由他们说了算。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最后想要主张协议无效,如果没有证据加持,维权是非常被动的。因此,千万不要轻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协议,落实不到书面上一切都是零。
四、先搬迁,后补偿!
以搬迁奖励鼓动工作搬迁,再谈补偿问题;以“不走就扣钱”进行威胁,要求先搬迁再补偿;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制造生产与生活障碍,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等,这些处理方式均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相关规定,是涉嫌违法的。只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五、谈判不成,直接暴力强拆!
从实践来看,无手续强拆仍有发生。补偿标准低、补偿方案谈不拢的情况下,为加快拆迁进程及减少拆迁成本,有的征收方置法律规定不顾,强行进行腾房。一夜之间,房屋、居所、补偿付诸东流,但在暴力强拆面前,我们被征收人只能害怕而无能为力吗?
提示:面对违法强拆,“以暴制暴”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反而会制造新的冲突。大家一定要冷静,暴力强拆发生时被征收人首要任务是尽量平复心情,以免因维权不当而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及对重大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拍照录像保留强拆现场证据。
房屋被拆除后,并不意味着补偿不需要支付,因此发生暴力拆迁后,及时维权是需要被征收人着重思考的。
房子已被强拆,被征收人最重要提高补偿的筹码已经消失,所以维权必须争分夺秒。走到这一步协商谈判基本无望,被拆迁人要学习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应联系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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