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向大家输出一些拆迁信息时,也往往就是他们想让大家知道的,可能会强调被拆迁人的义务却避谈自己的责任,避免于自身不利的内容同时忽视于被拆迁人有益的内容,总之解读是相对片面的。这非常不利于拆迁户自身利益的保障,因此在拆迁信息方面,被征收人绝不能只是被动的接受,而是要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一些简单的征地拆迁法律是被拆迁人必须要去学习的,拆迁户必须要了解这五个法律常识。
一、没给补偿款,就让先搬走,合法吗?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处理拆迁问题时常常会倾向于“先拆后补”,比如说以搬迁奖励鼓动先搬迁再谈补偿问题;以断水断电等非法形式进行逼迁;跳过补偿协商、协议签订等阶段,以误拆、偷拆等形式强拆;已经签了协议但一直给补偿款,被征收人都搬迁完毕了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等等。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先补偿后搬迁”的处理方式是涉嫌违法的。无论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还是没有签约拆迁方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都必须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方只有足额进行补偿了,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面对征收方“先搬迁后补偿”的要求,被征收人应当拒绝并依法维权。
二、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吗?
每个被拆迁户都存在家庭情况、需求情况的特殊性,一种补偿方式不可能会适用于所有家庭。然而实践中常常有被征收人反映,征收方只在补偿方案中提出一种补偿方式,根本不允许他们进行选择。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适的选择。而征收方在进行补偿时应当保障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不能硬性规定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也不能故意将其中的某一种设置的极为不合理,致使被征收人看似有得选实则没得选。不允许选择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涉嫌违法的,对此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三、口头承诺可信吗?空白协议能签吗?
有的征收方提出非常诱人的补偿条件鼓励被征收人搬迁或签字,却不愿意将这些承诺的内容落实在协议上。不明明白白、不白纸黑字,这时被征收人必须提高警惕,警惕其中存在的见不得光的一面。事实上,口头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口头承诺的内容最后都可能化为零。而空白协议,被征收人一旦签了,主动权也就丧失了,到时候可能就是你的房子也已经让出去了,而协议中空白的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因此,口头承诺的和空白的,最后征收方未必会承认。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口头承诺不要信,必须要落实在协议上才有完全实现的可能性;空白协议不要签,法律规定的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的写在协议之中。
四、高额拆迁奖励金可以接受吗?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奖励是一种合法的鼓励方式,一般数额不会太多,其初衷在于对配合拆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继而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实践中常有征收方设置“限时阶梯式奖励”,约定期限内拆迁户签约让房就可以拿高额奖励,越早签字奖励金越高,越晚签字奖励金越少。这种有要求、有门槛的奖励领取模式,其实扭曲了法律中“奖励”的本意。很多时候征收方这么做,仅仅只是想用高额奖励来诱使被被征收人快速的完成签约及搬迁任务,而最终目的其实是想让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合理补偿。
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性的看到高额的奖励。仔细计算房屋价值和生活成本,如果征收方给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本身是合理的,接受拆迁奖励也就无可厚非了。如果补偿价格比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要低不少,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那就要考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了,千万不要因为此时多拿几万的奖励而舍弃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更大的利益。
五、拆迁方能够随意实施强拆吗?
当补偿谈不拢时,有的征收方会对被征收人发出“再不按照要求签字就要强拆”的威胁。而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也确实遭到了突如其来的强拆。那么房子是拆迁方说拆就能拆的吗?拆迁方有权力直接强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的规定,拆迁中想要实施强拆必须要经过法院裁决,拆迁方作为行政机关是无权自行进行强拆的,否则就是涉嫌违法,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强拆。所以当拆迁方作出强拆威胁时,被征收人要保持定力,不可因为害怕征收方的说法而轻易的在不满意的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拒签后要积极的寻找征收方违法点作为筹码,如果收到了补偿决定书,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以免司法强拆的发生。
同时,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规避法律程序,可能会以认定违建的方式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拆。“以拆违促拆迁”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不可自认理亏放弃维权,须在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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