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并不注重百姓的参与权,不征求、不尊重百姓的选择意见,一些重要事项均由自己单方面主导,拆迁过程的不守法这最终就会带来结果的不公平。那针对征地拆迁,其实法律是赋予了被拆迁人很多权利,包含否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听证权、司法救济权等等,给予了被拆迁人各个方面的保障,而法律的尊严自然是不容侵犯的,拆迁方不能肆意的对被拆迁人的这些权利进行剥夺。本文就跟大家讲一讲属于被拆迁人的两个“选择权”。
1、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知评估机构的选定需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拆迁方单方面评估机构的情况,评估机构完全由拆迁方主导,蓄意漏评或压低评估结果。有的拆迁方会拿出一份明显偏低的评估报告来谈补偿,甚至是以此为依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拆迁方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干预来实现的。
但是这明显是涉嫌违法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发现评估不公正、不合法,评估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触犯法律的,可及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机构。而由拆迁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违法作出来的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这是不能够作为补偿的依据的,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依法维权,而不是听之任之。
评估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而每一个评估环节被拆迁人都要积极的参与其中,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难以拿到合理补偿。
2、选择安置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知,被拆迁人是有绝对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而征收方应当保证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应当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以满足被拆迁人的不同需求。
有的地方会以政策规定为由或是其他借口或者直接没有理由,直接在补偿方案中硬性规定只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种补偿方式,限制被拆迁人的选择权。现实征收中,更有征收部门会在补偿决定中单方面设定一种补偿方式,不给被拆迁人选择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有的被拆迁人可能不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于是对于拆迁方的这些做法心生不满但也不怀疑其合法性,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征收方的这些行为都剥夺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这涉嫌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无法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应当积极与拆迁方协议,要求其作出调整,或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一些房屋面积较小、经济比较困难、属于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能更想要房,有房的则会考虑要钱去投资。如果罔顾被征收人的需求,统统“给钱了事”或“给房了事”,忽视家庭存在的个性,最后可能就会带了一个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下降的结果,这是与征收发展的初衷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最后要告诉大家,国家法律在极大限度的保障着大家的权利,当面临征收时千万不要慌,不要急于搬迁补偿了事,要学会多收集资料、多咨询、多了解情况,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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