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好像是只要有征地拆迁,就必然存在违法行为,尤其是在补偿上,总会有地方不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反而是想法方法的能少补则少补,能不补则不补。面对违法拆迁,被拆迁人不发声,不反抗,不敢表达并主张自己的诉求,那么最后的结果就只能是越拆越穷了。
事实上,当发现征地拆迁朝着违法的趋势发展时,被拆迁人应该要懂得运用法律思维,勇于捍卫自己的权益。因为法律对征地拆迁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补偿上更是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保障。那么提醒大家,以下几条法律规定没有遵守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依法维权。
一、无公告不征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论进行何种征收项目,都需要在履行“公告”职责的前提下推进,无公告不征收。
然而实践中很拆迁户经历的征收却是这样的,还没有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情况下就面临拆迁,就连补偿标准也是口头告知。对此,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如果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拆迁行为通常是违法的,而补偿也可能很难实现公平合理。
因此,如果遇到了没有公告拆迁方就要来谈补偿的情况,我们有权拒绝,或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去要求公告。
二、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补偿不公平、补偿标准不合理往往是致使纠纷产生的关键因素。那么根据有关法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要求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周边新建商品房都达到一万一平了,可拆迁方的给出的补偿却是五六千甚至是三四千一平,总之补偿和当前的市场价存在重大差距。对此,被拆迁人须知,拆迁方以一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标准去对房屋进行征收,这就是涉嫌违法的。
三、被拆迁人有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依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不是只由拆迁方决定。
然而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刻意忽略被拆迁人的参与权,而被拆迁人自身又不懂法,不重视权利的行使,很多时候评估机构就直接由拆迁方单方面指定了。拆迁方剥夺被拆迁人应有的权利,房屋评估阶段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那么猫腻也会暗藏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很可能被恶意低估。
四、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法定的安置补偿政策是,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从来都是被拆迁说了算。因此,拆迁方必须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要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不能硬性的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自己单方面设定的补偿条件。
五、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就要求拆迁方必须要先履行好补偿的义务,再依法要求被拆迁人搬迁。那如果拆迁方不补偿就强行搬迁,只管拆不管补,这就是涉嫌违法的,对此被拆迁人可以予以法律的打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法律存在于征地拆迁中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保证被拆迁人能够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六、断水断电
国家法律明文禁止利用暴力、威胁与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进行,违法逼迁可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一直强调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不能通过逼迫的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搬迁与签字。拆迁方如果执意知法犯法,那么被拆迁人就可以针对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要求征收双方应当就补偿的各项事宜订立安置补偿协议,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起诉维权。
与征收方谈好的补偿条件,只有完整的落实在协议之中,最终才会转变为现实。有的拆迁方要求不签协议或者签署空白协议,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一定要学会拒绝,否则在补偿的履行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八、空地院落同样有补偿
有的拆迁方为了实现低成本征收,可能会借法律漏洞将空地、院落补偿项目抹去。然空地院子也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征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说拆迁方拒绝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强拆须经法院裁定
城市房屋征收的具体强拆程序是,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法律会默认被拆迁人对补偿没有异议,并放弃救济权利,等期限一过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对于合法建筑,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迳行行政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其他一切强拆,比如偷拆、误拆,或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拆,这些都是涉嫌违法的。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应坚决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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