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收拆迁,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知道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以及补偿是否合法合理,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少人前来咨询律师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律师提醒,作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了解这两大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就是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需要了解的两大法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很多,这两大法律对规范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遇到征收拆迁不合理的行为,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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