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最关注的就是和自身紧密相关的补偿问题了,很多人担心会在征地拆迁中会吃亏,于是就有不少人前来咨询律师:土地征收法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提炼出这些重要的法律条文,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必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法的相关规定,和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定要关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最好还是掌握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不吃亏,当然最好还是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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