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但是关于土地征收主体部门,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弄错了,有的地方甚至认为镇政府、村委会就能批准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主体部门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土地征收到底由什么部门批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镇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批准土地征收的权力,所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警惕,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要格外谨慎,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接入维权,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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