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有被拆迁人因为“拆迁补偿”而发出各种疑问与抱怨,因为拆迁我牺牲了个人利益,但是却在补偿上得不到同等的回报,拆迁方说按照规定补偿就只有这么多,难道说“越拆越穷”是必然的结果吗?
事实上,征地拆迁应当要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重视征地拆迁,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均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去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按理来说,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但问题就在于,有的拆迁方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并不会完全依法地去推进征收拆迁,反而总是以各种理由、以各种手段去给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制造障碍。实践中,不公平的补偿结果往往源于不守法的拆迁。这里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拆迁方给出以下五个补偿条件,这是违法且严重侵犯利益,要勇敢说“不”!
一、要求签署空白协议
实践中,有的拆迁方可能会以利益相诱,比如承诺“你提前先签字,补偿就一定比别人多”。那么这种口头承诺是不能信的,空白协议也绝对不要签的。如果你在上面签了字,这就相当于把主动权就转移到了拆迁方手中,后续对由拆迁方对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填补,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他们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如果被拆迁人无法对此拿出证据,证明签字的时候协议是空白的,那么即便走法律程序,也很难将这份不合理的协议撤销或进行更改。事实上,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拆迁方想方设法要你签空白协议,这本身就能反映出问题来。
被拆迁人必须明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质上也是一份合同,拆迁户签了字就意味着认可了其中的内容,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便协议本身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日后也很难再反悔维权。因此,一定要谨慎签字,要保证协议内容的明确与规范,如果说还存在异议,尤其是不满意补偿,那就不要签字。
二、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遇到房屋拆迁,是要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这是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的,而不是任意由拆迁方单方面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拆迁方无论是在补偿方案中还是作出补偿决定,都应该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尊重并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无法选择补偿方式,权利被剥夺,那么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主张的。
三、要求“先拆后补”
“先补偿,后搬迁”这是征地拆迁领域雷打不动的拆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农村征地还是城市征收,都需要先把拆迁款补偿到位了,才能合法的要求被拆迁人搬迁,不能不补偿就搬迁,甚至是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或强制要求搬迁。任何试图“先拆后补”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的。
被拆迁人在同意拆迁时,也一定要坚守底线,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没有确定好补偿及没有签署协议前,不可以贸然搬迁,即便是已经签了协议,也要等拆迁方支付完补偿款后再进行搬迁,以免后续出现纠纷。
四、房屋补偿不按照“市场价”来,明显低于现在的房价水平
法律对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规定:价格上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
被拆迁人在遇到补偿问题时,首先应当要对于周边房地产的价格有所了解,看看当地同等地段的房屋价格,参照这个价格以考量补偿的合理性。如果周边房价已经特别高了,但拆迁方给的补偿却远不够被拆迁人在临近地段买一套房子,那么这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碰到了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要及时维权,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进行争取。
五、跳过评估直接谈补偿
实践中,有的拆迁方可能会绕过房屋价值评估,直接进入商谈补偿的环节。而被拆迁人并不清楚法定的拆迁程序,于是对拆迁方听之任之。但评估是法律规定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房屋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的基础,如果连基本的评估环节都没有,怎么能保证给出的补偿和房屋实际价值一致呢?怎么能保证拆迁结果的公平呢?提醒大家,必须要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绕过评估直接谈补偿,这肯定是错误的,是涉嫌程序违法的,被拆迁人要学会拒绝。
其次,在评估环节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很多保护性权利。比如针对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具有选定的权利,如果拆迁方忽略被拆迁人的参与权,直接私自指定评估机构,这就是违法的。由此做出来的不合理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补偿的依据,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再比如针对评估结果,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复核与鉴定的救济权利。被拆迁人存在异议,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当地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最后,房屋评估的时间也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后。实践中,有的拆迁方还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就提前对房屋进行评估,等很久之后再作出征收决定。此时的市场价格与当初评估时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这自然不合理。
很多被拆迁人在谈论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时,往往就盯着这个结果看,但实际上“不公平”在很多拆迁程序中中早有端倪。被拆迁人若想维权,应当要注重抓取过程中的种种违法问题,深究对方责任,以达成依法合理补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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