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于广大农民朋友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规划贵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土地征收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关心的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程序以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这三点是必须要牢牢记住的。
1、明确土地征收的主体部门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征收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张贴征地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六大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新规定,在面对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要惧怕征收部门给予的压力,既然法律赋予了权力,就要敢于依靠法律武器维权,遇到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不要再征收部门给的任何文件上签字,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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