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时,对房屋的补偿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作了严格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有权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于在评估中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记住一点,在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中是有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千万不能掉进征收部门的陷阱中,按照他们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只会造成给更多的损失。遇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建议尽早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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