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都在组织征收土地,关于土地征收决定的主体,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弄错了,要始终牢记一点:镇政府和村委会无权决定或组织实施土地征收!那么,土地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土地征收决定的主体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如果遇到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可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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