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很多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多少的问题了,近期有些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律师咨询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条例,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摘取几条重要的法律条例,事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多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必须要记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要法律条例,对补偿作了明确要求,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看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补偿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要拒绝在征收部门给的任何文件上签字,自己拿捏不准时,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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