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有一个疑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归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呢?为保障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明确了这一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也是可以拿到一部分补偿的,这一点一定要明确。很多地方的被征收农民对法律政策不了解,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能获得补偿,完全听从村委会的安排,最终什么都没有,还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得不偿失。
如果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自己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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