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当中,从实践来看,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这里要跟大家讲一讲拆迁补偿需要达到的“四个底线”,这对于被拆迁人考量拆迁补偿的合理性问题尤为重要,被拆迁人应当学法知法,并学以致用,必要时依法维权。
一、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直以来,针对征地拆迁国家强调“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一基本原则。这是底线,事实上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仅不得降低,还应当要有所提升。如果计算过后认为拆迁会致使原有生活水平出现下降的,那就要慎重地考虑一下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与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并及时的通过谈判或有效的法律手段去提高补偿,直到达到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度为止。
二、不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计算,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当遇到补偿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了解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判断补偿的合理性。
三、先补偿后搬迁
国家法律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原则,并且禁止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拆迁方也不能利用搬迁奖励作为诱饵迫使搬迁。征收方出于公共利益进行拆迁,必须首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就补偿问题完全达成一致,给予被拆迁人足额补偿后,才能实施拆迁行为。地方政策不能违反上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四、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对此征收方应当予以尊重,应当在补偿时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应对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现实的拆迁中,很多拆迁方并不愿意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补偿,反而是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各种手段来压低与克扣本应属于被拆迁人的补偿,以降低拆迁成本。咱们被拆迁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当要充分地去学习法律知识强大自身,只有自己强大了,对手才会重视,才会收敛与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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