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人遇到的真实情况是,征收方在补偿上以各种理由进行克扣,在方式上违法暴力逼迁手段层出不穷,他们并没有获得一个良好的拆迁体验。而在做出反应时,被拆迁人由于自身不懂法,不清楚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及各种救济途径,以致于面对不合理的拆迁情况时,总是会不知所措,缺乏及时且有效的维权行动。事实上,面对征地拆迁,被拆迁人应该要适当地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与承受。那么,被拆迁人应该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及时行使权利来捍卫权益。
1、知情权
被拆迁人有知晓征地拆迁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于征地拆迁的各项材料和文件享有知情权。从征收项目的确定到补偿方案的确定再到最后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贯穿征收行为的始终。
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重要的知情权,同时严格规定了征收部门的告知、公示义务。如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比如征收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同时,被拆迁人可以收集有关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进行维权。
2、听证权
听证,也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可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可对征地方案、征地公告进行听证。
3、评估机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拆迁人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并没有参与到其中去,有的直接就是由征收方擅自指定。必须明白,评估机构背后存在的一些猫腻,也是影响被拆迁人最终补偿多少的重要因素。故此,请广大被拆迁人牢记,在见到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后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协商、投票、抽签、摇号等程序,切勿随意放弃权利。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重要的司法救济权利,对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或提起行政复议,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遭遇违法强拆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被拆迁人要知道,权利不用就是一张废纸,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遭遇不公对待或违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的行使权利。而关于复议及诉讼权利的行使,被拆迁人还需格外注意一下时效的问题,复议期限是60日内,起诉期限是6个月内。错过时效,也就相当于放弃了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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