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进入“补偿”阶段,围绕“补偿”这一核心问题会发生很多的事情。有的征收方为了自身利益,自然是会想方设法的阻挠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的获取,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慎重看待这一阶段征收方的一些拆迁行为,并慎重的作出决定与选择。提醒大家要注意做好以下5件事。
一、早搬高奖励金慎重拿
很多征收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都会有“搬迁奖励”的设置,这似乎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于奖励,法律的本意是在合理的房屋补偿之外给予被征收人额外的适当的好处。然而实践中,很多征收方提出的“搬迁奖励”其实是变味了的。征收方设置有门槛的奖励,一定时间范围内越早签字奖励越高,越晚签字奖励越少,不签自然就没有奖励。这样的做法,其实就是试图用搬迁奖励来刺激被拆迁人快速签约与搬迁。然而高奖励往往对应的是较低的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如果过分追逐搬迁奖励,急匆匆签字却忽视了拆迁补偿本身,这也就中了拆迁方的套路。
提醒大家,该不该接受搬迁奖励取决于拆迁补偿是否真的合理。如果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合理合法,那么奖励有多少就拿多少。如果拆迁补偿本身非常低,拿了拆迁奖励还差很多,那么此时所谓“奖励”极有可能就是套路。大家一定要看清拆迁补偿标准,算清总账,切勿因小失大。
二、高度关注评估环节,该参与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显然,评估是补偿阶段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值得大家高度关注的。这里简单地给大家指出三点注意事项。
1、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确定原则,被征收人是具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不能由征收方私自指定。实践中,被拆迁人要注意权利的行使,积极参与,无论是协商还是投票、抽签、摇号等程序。
2、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现场评估
评估结果所需要的信息,必须通过实地查勘获得。有关估价师应当要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并记录清楚被征收房屋各个方面的状况。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不进行现场勘察,仅是依据老旧的登记文件进行评估,这很容易就会损害拆迁户的利益。这种行为在程序上当然也属违法,被拆迁人要知道如果没见到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人员,评估环节肯定不合法。
3、对评估结果进行救济。如果不满评估结果,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以实现救济,大家要及时行使权利。
最后还要提醒一下,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它不具备最终效力。如果评估报告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维护好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可以自由的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权利必须得到满足,实践中,如果遇到了那种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硬性要求大家接受某种补偿方式,剥夺大家选择权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进一步协商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的。
四、谨慎对待补偿协议,慎重签订
被拆迁人最终能够拿到一个合理的补偿,确定好的补偿条件能否从口头内容完全转化为现实,签订补偿协议这一环节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一旦签了字就不得随意反悔。因此进入签约环节大家首先要记住一个原则,如果不满意补偿条件,觉得补偿不合理,或者仍旧存在异议,那就不要签字。没签字,那么补偿安置条件还可以谈,还可以继续博弈。
2、如果已经协商好了补偿方案,对于补偿协议应当要慎重地审查。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协议的各项内容必须要明确约定出来,切忌签订空白协议或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其次,注意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在签完协议后,记得索要并保留协议原件。
五、抓住“补偿决定”救济的机会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6条及28条的规定,当补偿决定已经作出,这也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大门开启了,而维权也将进入非常紧急的关键阶段。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如果被征收人不依法对此加以救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维权作为,那么就视同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式,并且放弃了继续争取的权利,最终迎来的将会是法律的一纸强制执行裁定。
总之,“补偿决定”具有一锤定音的重要意义,被拆迁人应当要抓住这最后的维权机会,积极收集各种有利证据,在6个月的法律期限内及时的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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