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征地拆迁领域早就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像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为规范因公共利益需要展开的征地拆迁,也为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总是会有征收方为达成自己降低征收成本等目的而刻意去知法犯法,或是因法律理解不到位而无疑地触碰法律底线,同时给被征收人带来了伤害。被征收人应该要知道任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下面就给大家讲讲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的四种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首先要认识到它的不合法,然后要依法维权。
一、只给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到:我有一商铺面临征收,但征收方仅提供货币补偿,再三与他们协商后都没有成功,征收方还说大家都是拿的货币补偿,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我认为征收方这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且我想拿安置房,这能争取到吗?
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拆除,这势必也会给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巨变。因此进行房屋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的一些权利,允许被征收人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并且,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征收方应该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如果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无论是只提供货币补偿,还是只提供产权置换,这都是不合法的。
实践中,被征收人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侵犯,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并且这种补偿方式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那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未协商好补偿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或补偿款未到位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迫于项目的时间及要求或出于其他原因,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会在没有协商好征收补偿之前,就要求被征收人尽快地搬走先把房子拆掉,然后再谈补偿问题。
实践中还有的情况是,虽然已经签了协议,但补偿款一直未到位,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甚至是强行搬迁,试图把补偿程序后置到搬迁腾房之后。
那么,这些行为其实都是涉嫌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进行土地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等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之前,征收方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在实际征收拆迁当中,如果说被征收人遇到征收部门提出“先搬迁,后补偿”的要求,此时大家一定要多留心,一定要在拿到补偿款后再依法搬迁。同时,如果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或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这是违法的,当依法维权。
三、补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公平、不合理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节省征收的成本,会刻意地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会给出一些明显有失公允的补偿标准,既达不到市场均价,也不能支撑被征收人现有生活。从接收的各种咨询来看,反映问题的人更多的是在反映“补偿不合理”的问题。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应当予以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土地管理法》也明确指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来提高补偿,直接达到法律规定的合理程度。
四、补偿条件没有谈妥,直接强制拆除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涉及的利益过重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而后征收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并将屋内的物品损毁。
对此被征收人必须要知道,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拆除公民的合法房产。并且对于合法房屋及土地的强征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总之,对合法建筑进行强拆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的。对于违法强拆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对话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或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在征地拆迁实践中,4种常见的违法情形。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多读法,并时刻提防,及时收集违法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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