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先补偿后搬迁”的拆迁原则,只有拆迁方完成了足额补偿的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拆迁人进行搬迁。按理说,被拆迁人不应该在存在补偿和搬迁顺序之间的疑问,但是从一些咨询来看,还是有不少被拆迁人会因为这个顺序问题而感到困扰。
“征收方对我们承诺,说如果能先搬迁,之后就会给我更高的补偿,律师你说我要不要答应?”
“律师,拆迁方给出很高的搬迁奖励,要我们先搬迁再谈补偿,这可信吗?”
“律师,拆迁方说因为这个项目特殊,需要大家先签字搬迁,以后再慢慢谈补偿,我该同意吗?”
常常有被拆迁人作出类似上述几个拆迁方要求先搬迁再补偿的咨询。必须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时候拆迁方这么要求,其实就是想给大家设下一个陷阱,等搬走之后,当初承诺的补偿就不兑现了。
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房子还在,并且相关产权证件齐全,这意味着有着可靠的谈判筹码,在补偿的争取与获得上,被拆迁人还掌握着很大的主动权。而一旦房子和产权证件没了,接下来就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这时如果双方房屋的评估价值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产生争议,被拆迁人再想证明房屋价值就会非常困难。因此,大家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再搬迁”的法律原则。已经签订了协议,一定要在拆迁方支付完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后再搬迁,而不是把补偿程序后置到搬迁腾房之后。而如果还没有谈好补偿、还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贸然搬迁,否则补偿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法律明确地提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拆了旧房而无新房”的不利局面。拆迁方要求“先拆后补”这是在知法犯法,而对被拆迁人来说则存在补偿无法得到的风险,因此一定要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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