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不可避免地会处于弱势一方,难以掌握平等谈判的主动权。更可怕的是,一些隐形的拆迁陷阱同样在制造着危险,被拆迁人一不小心就会深陷其中。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很大一部分老百姓是越拆越穷了,这也就是拆迁方不守法拆迁带来的坏结果。法律是明确规定了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明确的规范了征地拆迁行为,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要学会把控拆迁,注意并躲开拆迁中的那些隐形陷阱。
隐形陷阱1:拿政策说事
“律师,我们拆迁补偿不合理,跟拆迁工作人员协商,他们却总是说,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县统一都这么补偿,无法改变。”
交涉时,拆迁方总是拿政策来拒绝被拆迁人提出的意见,而普通老百姓不懂法,无可奈何只能信以为真。但,所谓的政策真的是无法改变的吗?事实上,地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不得与现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政策不能也不可能大于法律。同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任何越界行为都是违法的。
而关于补偿,法律强调的最低标准是,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务院590号令要求要予以被拆迁人公平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方以政策说事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地分析,如果说拆迁方能给出的补偿严重的偏离了法律设定的大纲,那它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或者拆迁程序产生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隐形陷阱2:评估报告
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环节慎重地联系到拆迁补偿,因此不少拆迁方会选择在这一环节设下陷阱,给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制造障碍。
事实上,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但问题就在于,实践中拆迁方常常会仗着百姓不懂法强行在这一环节占据主导地位,比如说他们会通过干预评估机构的选定来制造一个结果明显偏低的评估结果,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但拆迁方单方面私自指定,这如何能保证补偿价值不被恶意低估。总之,实践中很多时候评估报告就是拆迁方压低被拆迁人应得补偿的一个工具。
对此,被拆迁人要记住,评估报告仅仅只是作为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不具备最终效力。如果评估报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评估结果并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者后期起诉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维权。
隐形陷阱3:补偿决定书
国务院590号令第26、28条规定如下:
法律规定,在约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直接指向司法强拆的。
被拆迁人必须明白,补偿决定中可能暗藏陷阱。试想一下,如果征收方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一个较低的补偿数额,而被征收人不熟悉征收流程与救济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于是对补偿决定置之不理,不加以救济,等法律规定的复议与诉讼期限一过,征收方就可以以补偿为依据申请司法强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最后的结果显然就是失去司法救济的权利,房子被合法地强制拆除,不得不接受一个会降低生活水平的补偿。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决定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当收到补偿决定时,如果对于补偿内容并不满意,一定要抓住维权的最后时机。
隐形陷阱4:安置补偿协议
签了补偿协议,很大程度上来说一切就成定局了。因此拆迁方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劝被拆迁人尽快签订协议,同时找法律漏洞在细节问题上设置一些陷阱,使得被拆迁人无法完整的拿到应得的拆迁补偿。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能否将协商好的补偿条件落实到纸面上,又能否使补偿由纸面内容完全转化为现实,这需要反复的掂量,必须谨慎对待补偿协议。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就意味着大家认可了其中的内容,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因此进入签约环节大家首先要知道一个原则,如果不满意补偿条件,认为补偿不合理,对协议内容仍存在异议,那就不要签字。不要轻易妥协于非法逼迁手段,更不要天真地相信所谓的口头承诺。没签字,那么补偿安置条件还可以谈,还可以继续博弈。
2、如果双方已经谈妥了,被拆迁人满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那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慎重地作出审查。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协议的各项内容必须要明确约定出来,切忌签订空白协议或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其次,注意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清楚。然后在签完协议后,记得索要并保留协议原件。总之,被拆迁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小心,自己没有把握的可以适当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切莫掉进补偿协议的隐形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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