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 李宁馨 实习记者 魏天权)“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而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离婚等而丧失或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陈中红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陈中红在调研中发现,农嫁农妇女在婆家属于新进人,在娘家因其出嫁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村生活,娘家村拒绝其迁回户口,在婆家村也无法享受村民待遇,成了“两头空”,不分给土地及其权益;育有子女的丧偶妇女部分能享受村民待遇,但没有子女的丧偶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有的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的分配方案或规定,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政策,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陈中红建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并作为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在完善乡村治理考核体系方面,陈中红建议,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无理访除外),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
“建议由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农委、妇联、信访、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陈中红建议对于全国各省市出现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的信访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协调属地政府、村委会逐一进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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