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称“国务院590号令”),可以说是当前阶段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核心依据。由于征地拆迁本身涉及巨大利益,这导致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层出不穷,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那么被拆迁人也就不得不走上维权之路。可是如何才能实现一个高效的维权,要求被拆迁人首先要对法律法条有着正确的认识与理解。
接下来要跟大家讲一讲国务院590号令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助力广大被拆迁人依法维权。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释法:本条最重点的两个词就是“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征收的两个必备条件,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个人或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其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站在国家层面的相比于个人财产权利而言的更大的利益,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对老百姓的房子进行征收。
征收项目实施的出发点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商业开发性质的拆迁不具有合法性。实践中,有的地方会打着公益目的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征收掺杂商业利益,这显然是涉嫌违法的。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这其实也是法律赋予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应当要注意对征收项目实施目的的审查,如果认为房屋的征收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及时的针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关于“公平补偿”,法律规定要予以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就是要明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也绝对不能牺牲被征收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剥夺。据此,征收方应当要严格依法补偿,以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
何谓“公平补偿”?最低的标准必须是,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水平不降低。结合国务院590号令第三章中的有关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的规定,补偿应当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乃至其他补偿和奖励等;房屋价值的补偿要做到“拆一还一”(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保证被征收人能在市场上能买到与被征房屋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等相当的房屋);要尊重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自由的决定是要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等等。如果补偿没有办法做到合理、公平,那么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
以上就是对国务院590号令第二条做的一个简单讲解。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征收方或者说行政机关,他们是非常强拆的,往往也是不容反抗的。但事实上,征收方应当作出的行为每一步都是可以预见的,因为法律对于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征收拆迁有法可依。如果征收方没有遵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此说“不”,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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