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征地拆迁往往并不会一帆风顺地依法推进,而是套路与陷阱无处不在,这给被征收人最终拿到合理补偿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作为利益相关方,被征收人应该要了解一些实践经验,掌握一些实用技巧,以避开各种不利的因素,从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征地拆迁中少不了要与征收方谈判交涉,从实践来看,常常有征收方会说出类似的这样“七句话”,这其中其实也暗藏猫腻,被征收人如果轻信,或轻易的就被糊弄住了,恐怕会在补偿上吃亏。
一、“政策就是这么定的,这一片都这么补,不能改”
在协商补偿条件的时候,征收拆迁工作人员总是会说出类似“拆迁这是有政策支持的,规定就是这么补,没有办法改变”这样的话。而当征收方提出“政策”二字时,被征收人总是无力反驳,因为它听着好像很权威。
难道说,因为有政策,就能忽略房屋与土地价值的实际存在,不顾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吗?当然不!政策本身是要依法制定,受法律制约的,征收方所谓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之类的政策,如果偏离法律设定的大纲,严重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那这就是涉嫌违法的,将导致无效。在补偿问题上,被征收人要坚定“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线。
二、“航拍图没有拍到你的房子,很明显是违建”
“你房子没有证,而且在某某年的航拍图上也没有你家的房子,一看就是违建,现在给你这么多补偿已经很不错了,真按违建拆,一分钱都没有!”
航拍图可以认定房子是违章建筑吗?其实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界定违法建筑从来不是以航拍图为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法律规定等各种因素。当然,没有证绝不等同于违法建筑,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是否违反城乡规划,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房屋是否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建造的年代是否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这些都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乡镇政府等进行调查取证予以明确。
如果将房子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那么是可以不补偿,或者象征性地予以极低补偿。征收方以无证等理由直接口头认定被征收人房屋是违建,并且威胁要求被征收人尽快同意当前的补偿条件,其心思之所在不言而喻。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一听说自己的房屋涉嫌违建就自认理亏,进而放弃维权,放弃继续争取。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三、“早搬迁,有奖励;晚搬迁,不得利”
设置“限时搬迁奖励”,早搬迁得高奖励,越晚搬迁奖励越少,超时搬迁没有奖励。在劝说被征收人时还会强调“现在搬迁非常划算,丰厚奖励金不要白不要”。
拆迁奖励,原则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其存在不应以克扣和减损被征收人应得之拆迁补偿为前提。实践中,很多时候征收方给出高搬迁奖励,却在拆迁补偿上不依法,拆迁补偿方案本身很不合理。这时候被征收人如果盲目签了字有可能得不偿失,最终可能因已经签了补偿协议,导致难以维权。对此,被征收人要有这样的认知,所谓的“高额搬迁奖励”不过是促签套路。
建议被征收人不要过度在意奖励金额,而忽略真正的拆迁安置补偿,应该在确认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再获取搬迁奖励。切勿因眼前的蝇头小利,错失自己应得的利益。
四、“上交一下房产证和土地证,我们回去登记备案”
“把你们家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上来,我们要回去登记备案一下”有的征收方会以一些看似正当的理由要求大家上交产权证件。
当征收方提出这种要求时,一定的配合当然是有必要的,咱们可以上交复印件。但是也要保持警惕心,在协议还没签好,补偿还没确定之前,最好不要交出产权证件的原件。
因为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在内,这些都是能够证明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征收人对房屋土地享有的权利的重要依据。如果原件上交了,而征收方又有着别的心思,那被征收人是难以保障自己的补偿权利的,而当需要提起法律程序、拿起法律武器时,也可能因为证件的缺失而延误以致维权困难。
五、“大家都搬了,你再不搬走,会停水停电”
征收可以随便把给没搬走的人家停电停水吗?被征收人必须明确,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使用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逼迁是违法行为,是国家明文禁止的,如果因未签协议就停水停电,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不应该因听到停电停水威胁或直接遭遇停水停电等违法行为而妥协签字。
六、“不签字就是不配合工作,是随时可以给你强拆的”
有的征收方会对被征收人做出“不签字就是不配合工作,再不签就要强拆”的威胁,害怕之下,不少被征收人会选择乖乖签字。
首先,不满意补偿不签字,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于是不签字,这不是不配合工作,而是在依法维权。
其次,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行政强拆是违法的,征收方不能因为被征收人不签字就直接强拆。针对合法建筑唯一合法的强拆是司法强拆,也就是说实施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并且司法强拆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征收方要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那一旦遭遇了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协议上交一下,拿上去盖好章再还给你”
“拆迁方以盖章为由拿走协议原件,还来时,却发现协议跟自己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了”在律师接触的案件中,确实有存在这种情况。而在维权时,如果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协议被动了手脚,那么也就无法认定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任何时候手中都应该尽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补偿协议原件。因此,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索要并保留协议原件,拒绝征收方的上交要求。这么做,一方面能够规避掉协议被修改的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为要求征收方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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