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拆迁律师办案的数十年里,发现很多被拆迁人都会到这样的情况,征收补偿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一面,又或者拆迁方在拆迁程序上明目张胆地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行违法征收,这些时候本应是被拆迁人占据理的,但最后却总是被拆迁方使用逼签或者其他手段而不得不签字。
由于自身不懂法,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而拆迁方则是过分地追逐所谓利益,所以被拆迁人难免会遭遇一些不公平的拆迁待遇。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禁止先拆后补、违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一、禁止“先拆后补”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方必须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这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那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
搬迁、强制拆除以补偿为前提,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在拿到合理补偿之前,有权拒绝搬迁。而如果拆迁方在没有给予充分补偿之前就要求搬迁,甚至是进行强制搬迁,这是涉嫌违法的,此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维权。
二、禁止暴力逼拆
国务院590号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逼迁”是属于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遇到任何形式的“逼迁”,注意保存证据,切忌以暴制暴,采用法律手段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三、禁止行政强拆
如果说补偿条件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按照规定完成了搬迁,那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这就不存在所谓违背自身意志的强拆的说法。但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并且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这时极有可能就会涉及到强拆问题,但被拆迁人必须明白,如果是合法的建筑,强制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6条及28条的规定,征收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时,将由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诉讼、不复议的,那么将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司法强拆,也是针对合法建筑唯一合法的强拆。
这里必须注意,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迳行行政强拆。如果不经程序,比如未依法足额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裁定等情况下直接强拆,被征收人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寻求谈判协商话解决补偿问题,或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我们平时听到的,偷拆、误拆都是变相的强拆,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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