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一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为它决定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在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能拿多少补偿都是征收方说了算,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毕竟法律对房屋拆迁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目前的咨询来看,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会针对评估环节提出一些问题,为了尽可能保证评估价格的合理,提醒大家要认识到以下四点:
1、注意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情况是:征收方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私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日后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谈补偿,但是评估到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已过了很久。这显然不合理更不合法。
2、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声誉好、声望高的评估机构。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明确了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的各种方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选定,都绝不可能是由征收方私自指定。
3、针对评估结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拥有司法救济权。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评估结果是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最终效力,还可以通过谈判、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等方式来改变补偿。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要有这样的意识,认为评估结果就这样了无法改变,于是放弃继续争取,放弃可以提高的机会。
以上就是房屋在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注意的评估环节的问题,涉及到补偿问题,一定要更加谨慎,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遇到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一定要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及时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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