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从土地与房屋征收的角度来看,法律层面上的坚定更为有力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似乎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在最近的接收的农村拆迁咨询中,有被征收人向我们律师讲述了 这样一种情况:(宅基地)房子的评估价格明显是有些偏低的,咱们征收户都不同意,但征收方却解释说,评估低是因为按照现在的新规定会在补偿上增加“社保补偿费”,但补偿全部加起来,总体补偿和以前是一些的,不会少给我们。
那么被征收人应该相信这样的说法吗?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是不是就意味着在原有土地和房屋补偿利益上扣减,新法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吗?当然不!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虽然于征地拆迁形成了更深层次的规范,但也总是会有征收方会为了缩减补偿利益而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而上文所说的情形其实就是一种典型。
那么我们都知道,新法第四十八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征地补偿费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社会保障费。这样明确的规定,能够表明的其实是,农民的社保补偿费用是农村征收补偿费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独立于其他各项补偿之外的。而增加“社会保障费”这件事,其本身就是在为民谋福利,让农民失去土地后还能得到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是在将“长远生计有保障”真真正正地落到实处。而征收方以增加社保费为由扣减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的做法,这完全就是在糊弄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提醒广大农村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相信这种说辞。征收方的做法明显就是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要学会拒绝,学会依法维权,要求征收方给予充分的补偿。同时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如果有存在异议的内容,一定要多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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