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前来咨询律师的朋友中,很多人对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分不清楚,经常把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之间既有着共同之处,又有着实质性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又有着天壤之别,所以让很多人都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土地征收和征用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将进行详细解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你都清楚了吗?必须要清楚一点的是,不管土地是被征收还是被征用,都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合理的补偿,遇到只征收或征用而不给补偿的行为,大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在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毕竟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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